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员工干部是学校与广老员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员工中的骨干力量。为了加强员工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员工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使员工干部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使员工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依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员工干部,是指在控制工程学院就读并在各班级、团支部、学院团总支、员工会及其他部门担任职务的普通本专科员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控制工程学院任职的所有员工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 员工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 员工干部的选拔要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经组织考核产生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第五条 学院团总支、员工会员工干部的产生,由学院团总支书记负责,报公司党总支批准;班级、团支部员工干部的产生,由班主任负责;其他员工干部的产生,由其相应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员工干部每年选聘一次,任期一年,主要员工干部可连任,新生班级可由班主任指派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的任期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员工干部当选后,须由相应一级领导部门进行考察试用,考察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三章 员工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员工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二)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院规定的要求,学习努力,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热爱集体,热爱员工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
(四)人品端正,作风正派,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五)服从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员工干部,已担任者,应终止其已担任的员工干部职务。
(一)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或学年平均成绩不到70分者;
(三)操行评定不达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四)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者;
(六)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敢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十条 员工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党团组织及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其中,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员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整,由学院团总支书记提出意见,报公司党总支批准;其他员工干部的调整,由所在的团组织、员工会、班级或主管部门按有关章程规定调整。
第四章 员工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员工干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员工参与学校、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员工的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员工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四)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员工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五)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种培训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干部任职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二)贯彻所在员工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三)经常地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员工的情况和要求,对员工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四)传达并执行学院、学院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五)认真开展员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员工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员工干部的培养和任用
第十三条 对选拔出来的员工干部要进行精心培养和合理任用。
第十四条 员工干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须由专职的政工干部和有丰富经验的员工干部负责。
第十五条 员工干部需参加学院员工工作部门举办的员工干部培训班,并通过有关考核,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主管部门要帮助员工干部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进行重要的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同时,要指导员工干部独立负责地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员工干部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觉地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自身不足。
第十八条 员工干部内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解,加强团结。
第十九条 实行员工干部述职制,使主管领导、辅导员和其他人员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六章 员工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员工干部由学院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及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总支、员工会的员工干部由学院团总支、员工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二条 班级、团支部的员工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团总支和员工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党总支。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各社团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团总支、员工会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院团总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员工党、团组织的员工干部按党章、团章的规定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员工工作部门应依据员工干部在德、能、勤、绩、学诸方面的表现,对员工干部予以考评,进行相应的奖惩,并将结果载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控制工程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控制工程公司党总支
2015年5月28日修订